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5647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永,男,199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丰县v>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鹿永炸鸡店,住所地张,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南路******v>经营者:李艳艳,女,1992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丰,住所地江苏省丰县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永、张家港市杨舍镇鹿永炸鸡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