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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鹿永、张家港市杨舍镇鹿永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2民初15647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鹿永、张家港市杨舍镇鹿永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鹿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5647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永,男,199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丰县v>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鹿永炸鸡店,住所地张,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南路******v>经营者:李艳艳,女,1992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丰,住所地江苏省丰县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永、张家港市杨舍镇鹿永炸鸡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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