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含香阁休闲食品店,,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高成金水湾综合楼商铺**经营者:杜小娟。
被执行人:杜小娟,女,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射阳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苏09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盐城市城南新区含香阁休闲食品店、杜小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含香阁休闲食品店、杜小娟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
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