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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城南新区含香阁休闲食品店、杜小娟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执1241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城南新区含香阁休闲食品店、杜小娟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含香阁休闲食品店;杜小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含香阁休闲食品店,,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高成金水湾综合楼商铺**经营者:杜小娟。

被执行人:杜小娟,女,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射阳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苏09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盐城市城南新区含香阁休闲食品店、杜小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含香阁休闲食品店、杜小娟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

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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