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43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高峰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在东台市鼓楼东路**金地盛大花园东南角商业楼**“高峰眼镜”店iv>经营者:万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平,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高峰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