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843号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大新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汉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慧波,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36-119-103(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裴家村吴屯;
大洼县新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980元,逾期仍未交纳的,按撤诉处理。
现期限已至,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