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民初1194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4H1-2号。
经营者:张龙,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恐龙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以下简称龙晟体育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小恐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被告龙晟体育店经营者张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小恐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晟体育店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小小恐龙公司“ZL20172168××××.1”、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滑板车座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
2.龙晟体育店赔偿小小恐龙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和律师费)共计8万元;
3.诉讼费由龙晟体育店负担。
事实和理由:小小恐龙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申请、于2018年7月17日取得专利号为ZL20172168××××.1、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滑板车座椅”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有效稳定。
小小恐龙公司专利产品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良好。
经调查,龙晟体育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完全相同。
龙晟体育店的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害了小小恐龙公司涉案专利权。
小小恐龙公司明确要求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书1的内容。
龙晟体育店辩称,不知道侵权。
龙晟体育店是做批发的,工厂为了销货才放到龙晟体育店的,不知道涉案产品侵权。
涉案产品只有样品,没有库存,同意停止销售。
小小恐龙公司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应该诉工厂。
本院经审理查明:龙晟体育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龙,注册日期2009年2月12日,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文教用品。
小小恐龙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申请、于2018年7月17日取得专利号为ZL20172168××××.1、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滑板车座椅”实用新型专利。
权利要求书1记载:一种可折叠滑板车座椅,包括定位套以及座椅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套侧壁一体延伸出铰接座,铰接座上转动设置有所述座椅本体,座椅本体上设置有阶梯部,所述铰接座上设置有与所述阶梯部相适配的限位壁,座椅本体转动至限位壁与阶梯部相抵紧状态时,座椅本体保持极限打开状态。
该专利已缴纳两年年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ZL20172168××××.1、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滑板车座椅”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2019年3月26日,龙晟体育店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国际商城龙晟体育商铺销售了两辆滑板车,并出具名片和票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保全。
当庭拆封公证的一个实物包装箱,箱内有一个儿童滑板车、一个信封,信封内装有票据和名片。
滑板车有与滑板车连接的座椅(可折叠)。
票据加盖“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公章,内容为:速柯迪06,单价180元;
精灵王子带座,单价165元;
爱多多,单价105元。
名片记载:龙晟体育,张龙,地址为黑龙江哈尔滨新透笼轻工批发市场三期4H1-2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于2019年5月24日开具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本案主张750元。
被诉侵权滑板车产品上的座椅(可折叠)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庭审中,龙晟体育店称:被诉侵权产品就进了一个,是跑业务的人放到龙晟体育店的。
龙晟体育店没有花钱,也没有票据,只留了工厂的一个名片,现在找不到了。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费信息打印件、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其封存实物、票据、名片、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龙晟体育店没有举示证据。
本院认为,小小恐龙公司ZL20172168××××.1、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滑板车座椅”实用新型专利权在专利保护期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龙晟体育店是否侵害了小小恐龙公司ZL20172168××××.1、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滑板车座椅”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如何判定责任。
龙晟体育店销售了被诉侵权的滑板车,龙晟体育店亦承认此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应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比。
本案,小小恐龙公司明确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应以该范围为审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的座椅是一种可折叠滑板车座椅,包括定位套以及座椅本体,所述定位套侧壁一体延伸出铰接座,铰接座上转动设置有所述座椅本体,座椅本体上设置有阶梯部,所述铰接座上设置有与所述阶梯部相适配的限位壁,座椅本体转动至限位壁与阶梯部相抵紧状态时,座椅本体保持极限打开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的座椅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龙晟体育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产品的诚信义务,应当对所经营产品来源的合法性施以应有的注意。
龙晟体育店没有对产品来源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销售三无产品。
龙晟体育店不能证明其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也不能证明其经营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合法。
故小小恐龙公司诉请龙晟体育店停止销售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小小恐龙公司没有举示证据证明龙晟体育店还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库存并有许诺销售行为,其主张龙晟体育店停止许诺销售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小小恐龙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与龙晟体育店因本案侵权行为获利情况均不能认定。
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获得的利润等情节,确定龙晟体育店赔偿的数额。
小小恐龙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充分事实根据,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没有根据等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小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
龙晟体育店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ZL201721681606.1、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滑板车座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赔偿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负担550元,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