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9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相,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奎文区梨园志烨电动工具维修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办健康东街梨园村委沿街房。
经营者:马新强,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梨园志烨电动工具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