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667号 原告:王放,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峰,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旭,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强,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放因与被告孙旭商标使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放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放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放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