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17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奇麟。
被告:黄梅县黄梅镇江南副食店,住所地黄梅县龙感湖农场车站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斌。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梅县黄梅镇江南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