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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莫母思饮品店与肖晗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6知民初242号
案件名称广汉市莫母思饮品店与肖晗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汉市莫母思饮品店;肖晗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242号 原告:广汉市莫母思饮品店,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文昌巷**。

经营者:杨道轩。

被告:肖晗辰,男,汉族,1989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原告广汉市莫母思饮品店与被告肖晗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广汉市莫母思饮品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汉市莫母思饮品店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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