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242号 原告:广汉市莫母思饮品店,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文昌巷**。
经营者:杨道轩。
被告:肖晗辰,男,汉族,1989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原告广汉市莫母思饮品店与被告肖晗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广汉市莫母思饮品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汉市莫母思饮品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