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969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华奕顺达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
经营者:金少亮,男,住沈阳市大**。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华奕顺达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本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孙玉明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