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15051号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3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冯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