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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宏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宏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灵璧县宏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299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1。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宏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日月星城莱迪购物街**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TDFT71。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宏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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