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299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1。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宏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日月星城莱迪购物街**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TDFT71。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宏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