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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讯哗达通信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3150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讯哗达通信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讯哗达通信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50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讯哗达通信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邱六活。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讯哗达通信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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