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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肇东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12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肇东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肇东市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初21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职务:董事长。

被告:肇东市宝岛眼镜店。

住所地:肇东市正阳大街**。

经营者:刘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宝岛眼镜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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