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02刑初463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002刑初4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9]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中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洋河系列白酒、牛栏山系列白酒、江小白牌白酒、奔富牌红酒,通过淘宝网店“寰宇酒业”、“酒仙楼红酒”及微信平台向扬州等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7278元。

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长虹新村南区28-102室、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长虹新村北区63-105室,查获并扣押被告人王某某购进用于销售、部分非法制造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红酒168瓶,洋河系列白酒362瓶,牛栏山系列白酒177瓶,江小白牌白酒193瓶及商标等,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依法退出人民币2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退出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徐庆川、陈永、田佳、汪磊、林伟斌、何晓东、聂鑫、曾雄、谢海、李艳、韩庆平、王霞等人的证言笔录,淘宝订单、快递单面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涉案物品照片、网络聊天、交易记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产品鉴定报告、注册商标证,销售假酒明细表,暂扣收据,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中部分假酒未对外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王某某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期限的公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人民币五万元(其中二万元扣押在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抵充罚金,上缴国库。

扣押的假冒奔富红酒168瓶,洋河系列白酒362瓶,牛栏山系列白酒177瓶,江小白牌白酒193瓶及商标(详见扣押清单,扣押在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