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6执1126号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竞秀区瑞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冀06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11月20日保定市竞秀区瑞秋便利店向我院交纳案件款4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做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冀06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瑞秋便利店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执112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