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4388号之一 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院**楼**1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42112K。
法定代表人:崔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优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NK41U。
法定代表人:张月华。
被告:张月华,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两被告共同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蔡丹妮,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优岚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月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解,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