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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与义乌优岚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月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4388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与义乌优岚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月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义乌优岚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月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4388号之一 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院**楼**1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42112K。

法定代表人:崔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优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NK41U。

法定代表人:张月华。

被告:张月华,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两被告共同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蔡丹妮,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优岚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月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解,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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