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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玉科、山东省博兴县康博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执异1503号
案件名称苏玉科、山东省博兴县康博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玉科;山东省博兴县康博厨业有限公司;李小光;李华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异150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苏玉科,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康博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西门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光,经理。

第三人:李小光,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第三人:李华涛,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玉科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康博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博厨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苏玉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李小光、李华涛为该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现已审查终结。

苏玉科请求追加李小光、李华涛为该案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曾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向你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

该判决确定康博厨业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经济损失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共计1013800元。

判决生效后,康博厨业公司股东李小光、李华涛为逃避本案债务,恶意注销康博厨业公司,并在股东承诺书中承诺,公司未清偿债务由全体股东承担。

特向法院申请追加李小光、李华涛为该案被执行人。

苏玉科向本院提交了康博厨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苏玉科与康博厨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鲁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康博厨业公司向苏玉科支付经济损失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共计1013800元。

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2017)鲁01执876号案对该判决书立案执行。

2018年4月27日,本院以康博厨业公司已被注销为由,对该案终结执行。

康博厨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康博厨业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00万元,有二个自然人股东,李小光投资450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李华涛投资50万元。

2017年3月10日,康博厨业公司成立由李小光、李华涛组成的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经康博厨业公司股东会确认的公司清算报告记载,截止2017年6月6日,公司净资产为0,无债权债务;

由李小光、李华涛签字的股东承诺书承诺:公司注销前,股东出资已经到位,公司名下没有未清偿债权债务(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以上若供述不实,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的全体股东承担;

2017月26日,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债务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发生于康博厨业公司注销以前。

被执行人康博厨业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遗漏本案债务,其股东李小光、李华涛应在承诺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人苏玉科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小光(身份证号码)、李华涛(身份证号码)为被执行人,对本院(2017)鲁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山东省博兴县康博厨业有限公司对苏玉科所付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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