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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阿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452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阿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无锡阿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452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阿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楼**v>法定代表人:程皓。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宁公司)与被告无锡阿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宁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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