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452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阿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楼**v>法定代表人:程皓。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宁公司)与被告无锡阿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宁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