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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张金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2民初6499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张金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张金梅;张金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2民初6499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青舟、毛素荷,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梅,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

第三人:张金勇,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职权追加张金勇为第三人,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青舟、被告张金梅、第三人张金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授权取得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许可使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taobao.com开设网店(淘宝掌柜ID:上海良尔电器),公开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张金梅辩称:1、涉案淘宝网店是第三人张金勇借用我的身份证开设的,由第三人实际操作经营,与我无关。

2、出于亲情出借身份证给我哥张金勇,但不知道他开设的店铺出售何种商品。

3、2018年2月起我正处于哺乳期,没有时间打理涉案网店。

4、我支付宝上的金额全部转至我哥的支付宝,且所有快递发货人均为我哥张金勇。

5、我文化程度低,没有实力开设淘宝店铺。

第三人张金勇陈述:1、涉案网店系其借用被告身份证开设的,于2018年10月上架产品。

2、因新店没有生意,刷单十来笔,真正的交易就一笔,就是原告购买的产品3、涉案网店只出售lgelangj产品,从来没有上架过TCLsznko商标的产品。

4、涉案网店是请人负责设计的,并不知道TCL和罗格朗是商标侵权,设计的人说别人的店铺都是这么设计的,后来没有销量自动关闭店铺。

5、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的犯错,请求原告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仪用接插件、电气开关、插座及相关配件、插头及转换器、低压电气产品及附件、器具开关等生产和销售。

涉案第4246770号“TCL”商标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型包括高低压开关、插座等,且该枚商标至今有效。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原告在开关、插座等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并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积极维护涉案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通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使用的“TCL”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11月1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斐在名为“罗格朗の国际电工”的淘宝网店内购买了“TCL罗格朗银色开关插座美钻银五孔插座斜五孔三孔一开带五孔一开电视插座”、“TCL罗格朗地插双电脑网络地插座全铜防水弹起式快弹地板插铜质”、“TCL罗格朗银色开关插座美钻银五孔插座斜五孔三孔一开带五孔一开86型底盒”、“TCL罗格朗银色开关插座美钻银五孔插座斜五孔三孔一开带五孔一开空白面板”、“TCL罗格朗地插全铜阻尼防水五孔地插座快弹式地板插地面插座”、“TCL罗格朗插座香槟金五孔插座五孔二三插墙壁电源86型香槟金”、“TCL罗格朗开关插座大阪香槟金五孔插座二三插斜五孔插座三孔七孔86型开关插座通用底盒”、“TC罗格朗断路器1P-63A2P-32A3P-40A空气开关1P10A-63A小型断路器”、“TCL罗格朗简奢风格白色开关插座五孔多孔usb双控空调插16a”产品。

根据订单信息显示,上述产品的卖家真实姓名为张金梅,运单号为71337707125258,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收货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月牙湖街道石门坎117号9栋3楼(南华骨科医院楼3楼),发货地址为乐清市长虹村长寿路28号张金梅。

2018年11月5日,公证员在钟山公证处城东分部签收百世快递工作人员送至的邮件,运单号为71337707125258,寄件人为张金勇。

2018年11月12日,谢斐来到钟山公证处城东分部,依据谢斐的要求,公证人员拆封上述邮件(运单号为71337707125258)进行拆封拍照后又予以重新封存,由谢斐保管。

另查明:原告为(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10282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1000元,并以该公证书作为本案和(2019)浙0382民初6500号案据以起诉的证据。

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经删除,涉案淘宝网店已经关闭。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息、身份信息、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商标局文件、增值税发票、购买视频、合理费用票据、侵权商品,以及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庭审中,对上述公证包裹进行现场拆封,内含公证书下购买的涉案产品。

原告指控被告张金梅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产品链接宣传中使用“TCL”标识,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标识。

本院认为:涉案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经涉案商标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张金梅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产品链接宣传中使用“TCL”字样,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字样。

均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

经比对,被告张金梅在其官网中展示、宣传,以及销售的涉案产品为插座,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插座属同一种商品。

其淘宝网店链接宣传中使用“TCL”字样,与涉案商标相同;

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字样,突出“TCL”文字,该“TCL”与涉案商标相同,与后面的字母组合使用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辩称将自己身份证出借给第三人张金勇开设网店,但双方系亲兄妹关系,第三人张金勇在本院还有其他案件的情况下,不排除为了转移风险意图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故被告需要对出借的事实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

第三人张金勇自认自己是实际经营者,结合运单上寄件人为张金勇的事实,故可以认定其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

现原告起诉部分侵权人要求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张金梅侵害了第4246770号“TCL”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张金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无相应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12000元。

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2000元;

二、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765元,由被告张金梅负担1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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