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384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南庆街25号汇商名苑6-18。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中环燕子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中环百货北二楼16号。
经营者:张艳。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峰区中环燕子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