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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4民初47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7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临山路161号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褚全全。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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