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7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临山路161号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褚全全。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