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230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晨曦哈邻烟酒百货店(原名称秦汉新城哈邻便利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楼XX商铺。
经营者金克锋。
被告秦汉新城哈邻便利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商铺。
经营者金伟卫。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晨曦哈邻烟酒百货店、秦汉新城哈邻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