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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兴县银粉世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0知民初550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兴县银粉世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银粉世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知民初55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兴县银粉世家。

经营者:代旭。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兴县银粉世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程审判员 许素萍审判员 欧旭敏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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