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知民初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康记周黑鸭熟食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鞋帽小区康记周黑鸭店。
经营者:康克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振华(系康克俭儿子),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康记周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2019年12月6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