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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晨霏文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354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晨霏文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晨霏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354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晨霏文具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小区c-3栋东7门1楼。

经营者:王雪祯。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晨霏文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晨霏文具店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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