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309号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青华,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青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