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379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负责人:肖荣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三兴阳光煤焦贸易有限公司北外环加油站,经营场所安阳市殷都区北外环西段路南(丰安村西)。
负责人:李玉章。
被告:安阳市三兴阳光煤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西段郭里村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二章。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安阳市三兴阳光煤焦贸易有限公司北外环加油站、安阳市三兴阳光煤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