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初10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俊燕,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系原平昌县品尚烟酒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燕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休庭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俊燕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400.00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