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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俊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9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俊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林俊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初10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俊燕,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系原平昌县品尚烟酒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燕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休庭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俊燕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400.00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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