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108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婷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思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赤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海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卜,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思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杨柳青店,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67号。
负责人:孙文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卜,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思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津市思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杨柳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思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津市思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杨柳青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张庆枚人民陪审员 徐秀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