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7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群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64号1幢付101号。
法定代表人:梁美震。
被告:洛阳山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南路88号世祺嘉苑5幢2-202。
法定代表人:张小立。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群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山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