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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宁夏昌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宁民辖终6号
案件名称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宁夏昌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宁夏昌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宁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昌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闫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峰、田风银,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孙普川,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被上诉人宁夏昌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商标权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案件管辖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

原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驳回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但结论正确。

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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