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执2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路三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吊庄组17号。
经营者余春伟。
关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陕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民终7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承担诉讼费400元;
四、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余春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余春伟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余春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余春伟名下的银行账户;
2、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余春伟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全部债权。
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负有继续向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