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117号原告:安钢,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宁,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玲玲杨家吊炉饼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56号(1-1)。
经营者:崔秩猛,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辉,系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钢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玲玲杨家吊炉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钢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安钢预交案件受理费9,000元,扣除原告安钢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安钢8,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