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06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香莉办公用品销售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城埠市场1排31号。
经营者:韩长亭,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香莉办公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到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