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474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2栋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5914H。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南繁花酒馆,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湖休闲美食广场(唐山市建设南路增9号)。
经营者:徐建军,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朝阳道钓鱼台北楼29楼1门2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丽伟,女,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唐山市路南繁花酒馆股东,现住唐山市古冶区京华道唐家庄京华东里419-2-5。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南繁花酒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南繁花酒馆于2019年12月18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和解协议中的款项给付原告,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