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94号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吉恩.保罗.巴斯,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苏州玛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1068号房及15号房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金英,执行董事。
被告二:上海真可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镇康桥东路333号5幢。
法定代表人:马金英,执行董事。
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与被告苏州玛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真可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因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55元,减半收取计14977.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