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润州区互济巷潘剑勇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互济巷17号。
经营者:潘剑勇。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润州区互济巷潘剑勇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