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新华大街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普霖,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