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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李光、戴云凤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3刑初1905号
案件名称朱李光、戴云凤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李光;戴云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3刑初190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李光,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小建,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云凤,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翠蓉,广东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及辩护人汪小建、唐翠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租赁本区南村镇山草岗新区大街三巷5号一楼仓库,生产假冒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芝华士、黑牌等注册商标的洋酒,期间由被告人朱李光负责主要的生产、销售,被告人戴云凤负责交租金及后协助参与洗酒瓶、灌酒等。

至2019年1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抓获,现场缴获假冒马爹利某1带、马爹利某2仕、人头马VSOP、轩尼诗VSOP、芝华士、黑牌等品牌的成品酒411支(鉴定总价51720元,销售价格为41980元)及空瓶、铝盖、打磨机、啤盖机等物品。

经查证,该制假窝点已生产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金额为24614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云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朱李光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

对被告人戴云凤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李光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朱李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2、被告人朱李光系初犯、偶犯;

3、被告人朱李光主观恶性小,本案社会危害性小。

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戴云凤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戴云凤是从犯;

2、被告人戴云凤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

3、本案社会危害性小,涉案酒类无法扰乱正品酒类的市场及销售份额。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租赁本区南村镇山草岗新区大街三巷5号一楼仓库,生产假冒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芝华士、黑牌等注册商标的洋酒,期间由被告人朱李光负责主要的生产、销售,被告人戴云凤负责交租金及后协助参与洗酒瓶、灌酒等。

至2019年1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抓获,现场缴获假冒马爹利某1带、马爹利某2仕、人头马VSOP、轩尼诗VSOP、芝华士、黑牌等品牌的成品酒411支(鉴定总价51720元,销售价格为41980元)及空瓶、铝盖、打磨机、啤盖机等物品。

经查证,该制假窝点已生产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金额为24614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李光农业银行账户(62×××79)资金人民币113540.40元已经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通知银行冻结,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将上述资金全部用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报案人杨某某、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朱某1、许某1、覃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报案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单价证明,公证书,鉴定书,授权书,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单价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账号、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价目表、送货单,被告人朱李光微信财付通记录光盘,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李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戴云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朱李光、戴云凤自愿将被查封账户内资金用以公益诉讼部分赔偿,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建议对被告人朱李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朱李光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戴云凤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法扣押的送货单7本亦是本案书证,本院不予处理。

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李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戴云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三、依法扣押的手机、打磨机、吹风筒、啤盖机等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成品、酒液、空瓶、铝盖、批发单等赃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均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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