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741号 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淑娟,唐山永和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江苏诚意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徐贾快速通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曹文生。
被告:臧东生。
被告:王小军。
被告:周晓峰。
被告:向潜思。
被告:泰州市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淤溪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
被告: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博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江辉。
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诚意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臧东生、王小军、周晓峰、向潜思、泰州市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未提供被告臧东生、王小军、周晓峰、向潜思的身份信息。
2019年12月4日,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