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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树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3刑终730号
案件名称龚树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树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刑终730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树林,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灵川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灵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春林,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树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桂03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树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树林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查获的假葡萄酒的货值应以上诉人在淘宝上的明码标价计算,即约68万,龚树林属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并讯问了上诉人龚树林,听取了辩护人吕春林的辩护意见和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检察意见,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龚树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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