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524号 申请人:太仓克恩-里伯斯纺织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UDOSCHNELL。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中德针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悦来镇新城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朱勤。
关于申请人太仓克恩-里伯斯纺织元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中德针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浙02民初2004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共计42711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