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71号原告:张炳明,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溅民,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张炳明与被告阮溅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230035490.0、名称:一字手电筒夹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张炳明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炳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