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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与朱志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执364号之一
案件名称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与朱志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朱志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区新塘镇新甘湾开发区甘涌路段。

法定代表人:湛伟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志斌,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与朱志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朱志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12月2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朱志斌1591.42元。

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2019年11月4日前往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朱志斌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权证号20××91)的房产。

2019年12月24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朱志斌住所地进行走访,经现场走访查封的房产系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朱志斌主动履行10000元。

执行到位的11591.42元全部支付给申请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志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采取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解放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唇官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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