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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刑更1074号
案件名称袁国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国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刑更1074号罪犯袁国强,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京0107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国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袁国强及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告单位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京01刑终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9年12月9日提出对罪犯袁国强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提请假释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袁国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各种学习和教育活动,在劳动中表现积极,2019年4月、2019年10月分别获得表扬奖励。

根据袁国强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袁国强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说明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袁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综合考虑罪犯袁国强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国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原判附加刑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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