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624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联合一百佳谊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游家渡小区2号附1-4号。
经营者:阳小兵。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江联合一百佳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江联合一百佳谊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