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997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职务董事长。
被告:平度同和金石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驻地(同和)。
经营者:刘成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同和金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