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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翁永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1060号
案件名称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翁永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翁永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60号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40484770。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翁永寿,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德公司”)与被告翁永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丽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林玲与被告翁永寿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2月12日,柏丽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丽德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远征 审判员  陈 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子娟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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