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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滨州市滨城区小东小西百货店王府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691民初134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滨州市滨城区小东小西百货店王府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滨州市滨城区小东小西百货店王府井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91民初134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小东小西百货店王府井店。

经营场所:滨州市黄河三路563号王府井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04。

经营者:董青青,业主。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小东小西百货店王府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小东小西百货店王府井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小东小西百货店王府井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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